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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參謀長許培山在立法院答詢有關海軍鄭和艦鄭姓中校副艦長休假聚賭乙節,以「敗類」稱其痛心疾首。我有話說。 一有國防部前軍務局局長劉學達,職務期間收受廠商票款為女友購置轎車,且多次出入女子陪侍酒店,接受不正當招待(公懲會八十七年度八七六五號議決書),仍能獲奉准退伍,領月退俸,頤養天年。 二有國防部長高華柱的愛將袁憲治,酒醉滋事遭媒體揭露「準少將醉酒闖廟會譙村民」,敗壞軍紀、重創軍譽,卻僅平調花指部參謀長(仍係少將缺,候晉中);然而,陸軍司令未直言「袁憲治敗類」,並予以一次記三大過撤職處分,為何?此係儒家思想於軍中極致化的原則:「理」不容校尉,「責」不及將官! 「將以誅大為威,以賞小為明,以罰審為禁止而令行。…刑上極,賞下通,是將威之所以行也」(鄔錫非,將威第二十二,新譯六韜讀本,三民)。然而當前軍事行政實務上,陸海空軍懲罰法的適用,乃與當事人的階級成「反」比例原則審究,嚴下寬上,下屬豈能折服?近日,考試院已要求各機關,對違法公務人員重新檢討考績,並追回渠等考績獎金;國防部為行政權之一部,亦應一體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對貪瀆違法將校,著實應重新檢討考績,並追回不當得利(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三軍統帥欲樹立軍威,不是砲打不準或卡彈,一言震怒,即能百發百中;或是將校言行不檢,一句痛心敗類,就能嚴整軍紀。「賞所以存勸,罰所以示懲」(賞罰第十一),且獎勵貴在守信,罰則貴在必行。如此,你的將校們才不致在你身後,恣意妄為!遲宗民(作者為備役中校,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生)自由時報20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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