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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媽媽 - 案例心情 | 2016-07-29 23:26:15

在洪仲丘案發生後,行政院成立了軍事冤案真相調查委員會,兒子黃國章的命案所呈現的種種疑點也在18年後被移送司法再重起調查。至今已過二年多,每一次的開庭只有面對艦長時讓我這二十年的情緒能直接的宣洩!只是宣洩完了又如何?艦長依然逃過了他該負責任的時效!
在案發時的威權封閉軍方體系裡,我得不到艦艇上的人事物,所有的調查和軍法判決我只能被動的被強迫接受,歷經二十年後,我有何證據可以提給檢察官?檢方又如何從軍方手中得到真實的證據?最後艦長還是被以當年軍法所判決結果為現在司法之判決!
在此命案事件中,艦長「馮逸成」從來不認為他有錯,因為當年軍法官官相護讓他逃脫主官該負的責任,「艦長職責」。
依海軍「艦艇常規」規定, 「艦長職責為:「一、基本職責:艦長對本艦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 練、福利、裝備、戰備整備、服勤績效及作戰任務負完全責任。二、一般職責 :(一)艦長為一艦之長,為全艦官兵之表率,負有鞏固五大信念,達成上級 負予之任務、使命與確保艦艇安全之絕對責任。……(五)艦長對艦艇有絕對 之指揮權,亦負有全般成敗之責。」 
如今司法依然以當年軍法所判結果再以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做出公訴不受理判決。 
只是身為受害者母親的我,怎麼都想不通,艦長在法庭上說:黃國章案發當天因為風浪大,軍艦開航後即下令關閉所有艙門,禁止所有人員不得在甲板行走,所以人員不可能落海。
那麼我想問的是?
質疑:若是誠如艦長所說,那麼黃國章的死亡原因只剩,一、自殺。二、他殺。那麼請問艦長和海軍,依黃國章屍體照片所呈現的情形,到底黃國章是自殺還是他殺?超過追訴時效無法抹滅命案事實的存在,超過時效也無法否定他就是一件冤案,更不應放任軍艦主官該負的責任和放任軍方一手遮天掩蓋事實真相。 
從軍法走過司法,誰該為黃國章頭上致命的鋼針和凶器解開迷團及負起責任?又是誰該為這起命案對家屬說聲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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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