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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媽媽 - 演習訓練 | 2012-08-07 09:36:14

海軍168艦隊長張鳳強少將逾越操演範圍,進入日本與那國島領海外,達11.5小時,遭記大過,調整職務,並移送軍檢單位。對此輿論譁然,認為是向日本示弱,損及國家對外立場,且此次事件,多人均有責任,豈有獨懲168艦隊長之理?
 

議者恐誤解國際法

術業有專攻,妄議軍事專業,難免趙括之譏。但論者每每提及本案之國際法及外交意涵,恐是對國際法之誤解。
第一、認為此舉在「國際上等於明白宣告放棄權益,限縮主權與管轄權」,不利於釣魚台主權與海域權利爭執等等,似對事實有所混淆。蓋軍艦是在與那國島領海外,離釣魚台有相當一段距離,實無從推論此將損及我主張釣魚台領土主權之立場。
至於處罰相關人員,是向日本示弱?更不知從何說起。蓋我軍艦停留在與那國領海外達10餘小時,日本派出偵察機觀察,並藉外交管道了解原由,是任何國家之基本反應。法律上,我國軍艦所在海域,固仍是台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除享有航行自由外,同樣可進行軍事演習,然因已超越兩國想像中線以東日方所主張專屬經濟海域,甚至已臨接領海外界線,日本相關舉措無乃事理之常。反之,若日本軍艦出現在台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中線以西海域,我方當然亦會關注,同樣會試圖去了解對方用意。此無關施壓,遑論示弱。
第二、認為懲處張艦長超越防空識別區,是自我設限,將演習空間限縮在防空識別區內,為不智之舉。若果如此,且進而懲處人員,個人贊同確屬不智之舉。然檢視歷年我國海軍操演,顯不限於防空識別區內,即使我國海軍並非侵略型海軍,僅是用於防衛,但只要是非他國領海或公海,我海軍仍可亦會進行操演,比如海軍年度遠洋敦睦活動、巡視東、南沙等等,顯未將演習範圍限縮在防空識別區內。
個人即曾據某某專案,搭乘軍艦前往南沙太平島,參與插旗「中洲礁」,「鞏固主權」。而本案懲處理由,海軍表示:「作戰計劃頒布及審查後,未經統裁部核定,不得進行變更」,艦隊長是「違反操演紀律」。是因本年演習範圍恰好設定在防空識別區內,而艦隊長未經核定逾越該範圍,予以議處,而非僅可在防空識別區內演習。
第三、至於為何僅罰1人?且處罰有無過重?此同樣與主權主張無關。雖是如此,眾人皆深知,培養一名主力艦艦隊長,所需時間與花費,難以想像,本案張艦長仍有體制內救濟途徑,若張艦長無過錯或處罰確屬過重,則應給予公平待遇;至於其他相關人員亦有責任,或以前如此並未處罰等等,則就好比闖紅燈遭罰,卻主張其他人闖紅燈為何不罰,法理上「違法者不能主張平等原則」,張艦長固無此語,然各方囂囂,此部分屬權責單位自行判斷是否調查或議處。
 

屬紀律問題勿混淆

主權議題向來敏感,特別是領土糾紛,國人不免義憤填膺,然事件發展至今,從國際法或外交作為而言,我方紀律問題,實與主權爭執無關,若無其他證據,國人實無庸過度想像,將軍紀問題與主權議題相混淆。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

蘋果日報20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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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