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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媽媽 - 新聞轉載 | 2012-09-09 09:52:59

軍人節前夕,有線電視台播出「破案一線間」之空軍總部女童姦殺案剪輯。16年前,一兵江國慶,因軍事機關的違法刑求逼供、枉法裁判,年輕的生命因此成為軍事機關黑暗體制下的冤魂。黑心部長能殺人,黑暗制度更能殺人!

長久以來,主政者罔顧軍中人權。一則,軍人被型塑為中國式特別權力關係的典型,首重義務,個人權利受侵害,現行規定僅於受撤職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其它儘管受記兩大過處罰(軍事懲罰無免職規定),亦只能申訴;而以確定之處分為據,於年終考核丙等汰除,亦不得適用訴願程序,顯然有違基本權「不足禁止原則」。二則,軍事機關係依「令」行政,軍事長官的行政指令凌駕憲法、法律與法規命令。監察院98國正字0019號-國防部無法律依據,僅執蔣介石代電字及行政院函,濫編退伍將官年終獎金,浪費國家上億公帑;同院100年國調字22號,永恒的輝煌-國軍建軍百年史話漫畫版案,國防部決行者與發言人,吹捧拍馬,窮辭狡辯,違反憲法之軍隊國家化與國防法之政治中立事實甚明。「政治軍人」,實非軍人,亦非政客,而是二者變體且更奸佞無當。

日前喧騰近一個月的海軍168案,在輿論壓力與統帥指導下,最終結果似以鬧劇收場。此一事件實係凸顯軍事行政體系,長久以來漠視行政行為之行政程序的實質正義與行政救濟制度的不完備。而當下體認最深刻者,非張鳳強本人莫屬。一個少將的懲罰尚且需尋求輿論聲援救濟,那基層官士兵的權利又如何獲得實質制度保障。馬英九對張案示依「比例原則」處理,而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639號(廢棄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理由五,對於是項原則即有適法的精闢論述,該判決被上訴人機關(聯合後勤司令部)代表人正是董翔龍。海軍官保會於0813會議,16名委員中,10名部外人士一致以多數決,作成撤銷原處分決議。國防部僅選擇性公布部外委員名單,卻保留6名力挺司令海軍委員名單,作法心態可議。

從官保會決議及前揭判決可證立,軍中人評會只有貫徹上官意志的功能,對於申訴人僅徒具虛有的形式正義。對張員個人,筆者以一例相勉:1985年,現任國防部部長的同學-丁鼎(時任陸軍師級所屬上校主管),公然「違抗」時任師長「命令」,卻僅以「不服長官糾正」,記乙大過調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可把黑官漂白的黑機關)上校參謀;孰料,一個違法行為的不適法的懲處(舊軍刑法第64條),反倒成就了丁某引以為傲的中將仕途;你若無愧職守,法正義自有公斷。有謂國家高階將校培養不易,實則憑藉關說(廖念漢-哪個將領不關說?07192012)、偽造文書(李清國偽文案-監察院99國正字0003、0016號)即可成就。三軍統帥請告誡你的部長、將領們,崇法務實(憲法-138、法律),比領讀蔣介石遺訓、背誦教戰總則,更能找回真正的軍人武德!(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生)自由時報201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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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