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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姓海軍士兵在軍港溺斃,姚家指控現場沒有安全措施,姚才失足落水,請求國家賠償八百卅二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軍方有疏失,但姚自己走路不小心,也應負三成責任,判賠姚家兩百八十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二審調查後認為,軍方雖聲稱下令禁止官兵通行該處,但有士兵證稱是案發後才禁止通行。該處沒有警告標誌及加強照明,欠缺安全,姚姓士兵的死亡與軍方管理欠缺有關;但姚在此服役七個月、熟悉環境,應知此區域不是安全路線,自當加倍謹慎,也應負三成過失責任。 https://tw.news.yahoo.com/當兵7月溺斃-賠償打折-191400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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