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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媽媽 - 洪仲丘禁閉室被操死亡疑案 | 2013-07-12 16:45:23

義務役士官洪仲丘之死越演越烈,引起社會喧騰,如今雖然陸軍司令部坦承五疏失,並擬出全案上至軍團指揮官計十餘人的行政懲處建議,筆者仍認為難以符合社會期待。

 

因為,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六條規範,士官之懲罰計區分為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申誡等七種;而依同法第七條規定,禁閉是對士兵的懲處。若說洪仲丘是悔過懲罰,則再依據同法第十六條,悔過必須於悔過室內行之規定,而陸海空軍各級指揮官或主官懲罰權責劃分表中,更明定士官悔過與士兵禁閉的權責區分,士官與士兵罰不同室。洪仲丘以其身為士官,卻與犯過錯之士兵同處禁閉室,權責單位這種視法於無物的心態,是洪仲丘枉死的遠因之一。

 

其次,犯錯進入禁閉室,只要在正常的操課與訓練之下,何能有意外情事發生?況且役男入伍前均須經過體格檢查,健康情形良好始得入營服役;而陸海空軍懲罰法與其施行細則,並無規範禁閉人員要先經過身體檢查才得以入內情事。

 

換言之,部隊現行做法,送禁閉室前得先到軍醫院實施體格檢查,合格才能送往,這事就如同刑事犯也要經過身體檢查,合格後才能入監服刑一樣的滑稽可笑。

 

立其規者心態,想是否就是禁閉室內一旦發生事故,得以推諉避罪?或即是默許禁閉室內可行不當管教?而禁閉室內幹部與戒護士皆屬年輕氣盛,稍一不慎、不當管教就會形成凌虐案件。這又是洪仲丘枉死的遠因之二。

 

如今,洪仲丘之死,對失職人員究以不當管教行政處分?或凌虐致死陸海空軍刑法論罪?其實只要解剖其大體判斷死因,真相即能大白;而今,洪仲丘家屬希望法醫高大成出面協助遺體相驗,國防部即應從善如流,唯有真相,國防部始能就此事脫困而出!自由時報2013/07/11

 

陳偉忠(作者為前國安局特勤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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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