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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媽媽 - 案例心情 | 2015-11-04 22:46:21
兒子黃國章死亡真相歷經二十年真相未釐清,前年經行政院軍冤會調查後發現疑點重重後,移送司法重起調查。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後將當時艦長起訴。上星期到高雄法院開庭時,該艦馮艦長也被傳喚到庭,在庭上時聽他對案發時身為艦長所該負的責任,全部往下推的一乾二淨的答辯,實在令人氣憤與驚訝!
二十年的堅持,身為母親的我只希望找到兒子的死亡真相,二十年後面對當年對兒子在船上失蹤時不願停車搜救的主官(艦長),態度依然如此顢頇,我也只能在這夜深人靜時,再次的書寫補充相關規定及案情疑義呈給法官,希望司法能真正發揮正義將案情真相釐清。
實在很想跟馮艦長說:艦長,你難道不應該負以下的責任嗎?
根據「海軍艦艇常規」,對於艦長職責規範甚明,其基本職責乃對艦艇之人員軍紀、士氣、安全、訓練、福利、裝備、戰備整被及作戰任務等負完全責任。其次,艦長對艦艇有絕對指揮權,亦負有全班成敗之責。再查,艦長應負航行安全之責,應特別注意督飭航行人員維護執行,由對危安情緒不穩人員之掌握,適時約詢輔導,並指導安全防範作為。又,艦長對於重大違紀犯法、傷亡事件之處理,應本依法行政原則處理,並保留現場完整,迅速指導相關判斷處理;且應循主官對主官原則立即反映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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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