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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者訴求:應追加其殘等為因公一等殘核於終身撫卹 陳訴: 因公傷病三等殘領恤只有五年,領恤期滿之後當事人病情並未痊癒,在面臨身體及家庭經濟困境下,又加上心理上的委屈和不甘心,當事人開始走上了陳情之路。 當事者認為當年是服役期間遭受職業傷害致腦疾重殘,應符合因公一等殘。 誰知部隊隱瞞事實真相,軍醫院又誤診為只是胃疾而以胃疾辦退。
當事者不滿軍方草率的未以照顧同袍之最大利益核於最高保障(終身撫卹),而致傷者權益受損至劇。 看著當事人一封又一封的陳情書信,上至總統府 正副總統、行政院及各中央機官下至立法委員,但是所有的書信最終還是交到了軍種司令部,結果所得到的答覆,總結是: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陳情10幾次,同一事件不再受理回應。 觀看該案軍方處理不當之處: 部隊應以當事者第一受傷時間時身份、任務為基準,該案發時間為演習期間執行任務受傷,傷害部位為頭部,部隊當時應以因公意外(當年演習視同作戰)傷害送醫,往後經過治療後視其病況由醫師判定是否不適服役,若傷殘符合殘等,是以因公傷殘除役而非退伍。 若當時以因公傷殘除役,傷者可於領恤其間以原殘等加劇申請改列殘等。 當事人疏失: 如今事隔20幾年,再要爭取難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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