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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媽媽 - 案例心情 | 2013-05-06 20:18:32

當事者訴求:應追加其殘等為因公一等殘核於終身撫卹

 

陳訴:
案發時為民國70幾年,當時是在演習中因任務而頭部受重傷,當年外島醫療並不健全,因而頭部縫合手術後病發許多的後遺症,最後併發了精神分裂症。
過了兩年的傷後軍中生活後,身體又出現了消化性胃潰瘍及十二指腸穿孔及腹膜炎,經過手術後,部隊以因公傷病三等殘勒令當事人辦理退伍。

因公傷病三等殘領恤只有五年,領恤期滿之後當事人病情並未痊癒,在面臨身體及家庭經濟困境下,又加上心理上的委屈和不甘心,當事人開始走上了陳情之路。

 

當事者認為當年是服役期間遭受職業傷害致腦疾重殘,應符合因公一等殘。

誰知部隊隱瞞事實真相,軍醫院又誤診為只是胃疾而以胃疾辦退。

 

當事者不滿軍方草率的未以照顧同袍之最大利益核於最高保障(終身撫卹),而致傷者權益受損至劇。

看著當事人一封又一封的陳情書信,上至總統府 正副總統、行政院及各中央機官下至立法委員,但是所有的書信最終還是交到了軍種司令部,結果所得到的答覆,總結是: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陳情10幾次,同一事件不再受理回應。

 

觀看該案軍方處理不當之處:

部隊應以當事者第一受傷時間時身份、任務為基準,該案發時間為演習期間執行任務受傷,傷害部位為頭部,部隊當時應以因公意外(當年演習視同作戰)傷害送醫,往後經過治療後視其病況由醫師判定是否不適服役,若傷殘符合殘等,是以因公傷殘除役而非退伍。

當時以因公傷殘除役,傷者可於領恤其間以原殘等加劇申請改列殘等。

當事人疏失:
當事人第一時間不知如何爭取因公意外傷殘認定,事後又基於種種原因錯過申請殘等加重改判時效,又以所訴精神分裂因無法提出相關因果關係而致行政訴訟敗訴。

 

如今事隔20幾年,再要爭取難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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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